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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收账公司遗产债务清偿在审判实践中的实践难题佛山收账公司遗产债务清偿在审判实践中的实践难题 1.被继承人的遗产规划难以查明 据笔者检索,民间借贷已成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的首要成因。在民间借贷所引发遗产债务清偿案子中,债务债务法则联络的相对性被打破,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关于债务联络的构成、改变等法则实践的抗辩权不再平等,再加之债务人继承人的参加提升了查明案子实践的难度。也就是说,债务人作为原告不只要对民间借贷中债务债务联络的建立、性质等焦点问题进行举证,还要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规划加以证明,债务人举证任务重,举证难度大,常陷入举证倒霉局面。 查明被继承人遗产规划绝非易事,笔者以为首要原因如下: 其一,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立法布景及民间传统继承风俗,“直接继承原则”众所周知,被继承人的遗产和继承人的既有产业极易产生混同,仅凭债务人很难界定被继承人的遗产规划。其二,若部分继承人故意隐瞒遗产内容及数量,债务人很难知晓遗产的真实情况。其三,法院在处理此类案子时往往短少有效的司法措施查明遗产情况,关于逝世债务人是否有遗产、遗产规划、是否产生继承等案子实践不会进一步查询,仅在断定主文中做概括性描绘。 2.被继承人遗产情况难以界定,简单引发循环诉讼,大幅添加诉讼本钱 债务人起诉时,被继承人的遗产可能处于以下两种情况: 遗产未切开情况,遗产为整体继承人共同共有; 遗产已切开情况,该情况下又有两种情形: 遗产由各继承人各自全部(或某一继承人全部继承); 如果遗产尚未切开,且各继承人怠于依照法定继承或遗言继承方法切开遗产的,势必会引发其他的析产之诉,大幅添加了债务人的涉诉本钱。 假定遗产现已切开,就各继承人对债务人承担的职责形式和内部追偿权而言依然存在必定的实践难题。例如,各个继承人对外是应以个人继承的全部遗产清偿债务还是依照比例清偿?若多位继承人中的一位继承人以个人继承的全部遗产清偿债务,那么其是否享有向其他继承人的追偿权?上述问题无一致的司法裁判观点,极易引发循环相关诉讼。 3.继承人歹意扔掉继承规避债务 民法典 第1161条 规则:“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践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践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归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扔掉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职责” 审判实践中,债务人无法知晓被继承人遗产的详细数目,继承人常选择(或为歹意)扔掉继承以规避债务。若债务人持续主张继承人清偿债务,需持续举证继承人在假意扔掉继承后仍实践占用占有遗产,不然往往会被法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本文由佛山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