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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收账公司​成婚后缔结的“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令效力?

佛山收账公司成婚后缔结的“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令效力?

 年近不惑的贾兵(化名)与前妻离婚后,通过征婚与同为离婚的白芳(化名)相识,通过短暂触摸,两头互相感觉良好,于是挂号成婚。因为两头均系再婚,为稳重起见,夫妻俩通过“和睦洽谈”,签定了一份“夫妻忠诚协议书”,协议书约好:夫妻婚后应互敬互爱,对家庭、爱人、子女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

 协议书中还特别强调了“违约责任”:若一方在成婚期间因为道德品质的问题,呈现了背叛另一方的婚外情等不道德行为,需补偿对方声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协议签定后不久,白芳就从朋友那儿听闻老公贾兵与其他异性有染。某晚,白芳将贾兵与另一女性捉奸在床。危机四伏的婚姻总算破裂。白芳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并以贾兵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要求法院判令贾兵支付违约金30万元。

 法院以为,两头签定的协议没有违反法令禁止性规定,且是在两头没有任何钳制的平等位置下自愿签定的,协议的内容也未损害他人利益,因而应当有用,应受法令保护。最终,法院断定贾兵补偿白芳25万元。

 佛山收账公司法官提示:

 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夫妻之间违反忠诚责任的法令结果,但是在实践中,不少夫妻为了安稳婚姻关系,往往签定婚内“忠诚协议”,约好相互要忠诚,一旦违反忠诚约好,就应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这实际上是夫妻通过书面的方法,将侵略爱人忠诚权利的责任承当具体化、物质化。

 夫妻忠诚协议,一定程度上制约夫妻两头对自己行为的放纵,对无过失方能够起到一定的经济安慰作用。但要留意,保证夫妻忠诚协议具有法令效力,有五“忌”:

 一忌约好的责罚越过了法令底线和伦理道德边界,比如约好如一方出轨,出轨方无权提出离婚,另一方有权揭露过失方的全部过失行为等,这些约束一方的离婚自由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及其以暴力作为对另一方赏罚的相关条款无效;

 二忌约好剥夺一方对孩子的育婴权、探望权的赏罚内容,比如约好如一方出轨,则无权具有孩子的育婴权,永世不得见孩子等,这种约好侵略了作为父母享有的育婴权、探望权;

 三忌约好的内容违反公序良俗或社会常理,比如约好如一方出轨,则需在街心广场长跪三天,或补偿青春损失费;

 四忌约好的违约金或补偿金数额严重影响过失方的基本生活,影响其履行奉养、育婴责任等,比如全部家当加起来也就10万元,却约好一方出轨则需求补偿对方100万元,乃至1000万元,这将面对被确定条款无效的风险;

 五忌在“捉奸现场”或在对方受钳制之下,拿出事前准备好的忠诚协议,要出轨方马上签,这样会被确定为是在“钳制”状态下所签,不具有法令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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