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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收债公司​典型事例:利率约定超过法定利率未获支撑

西安收债公司典型事例:利率约定超过法定利率未获支撑

 基本案情:2013年5月20日,宋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刘某转账10万元,刘某于同日向宋某出具了借单,借单载明:今向宋某告贷10万元,月息3分,借期1年。因刘某未如期还款,宋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归还告贷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4年5月1日起自实际付出之日止,依照月息三分的标准核算)。刘某辩称,赞同归还本金,但现在没钱还,利率过高,应当予以调整。

 裁判成果:法院经审理以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则,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借款利率的四倍,现宋某主张以月息三分的利率核算利息,违背上述法律规则,法院不予支撑,依法予以调整。据此,终审判决刘某向宋某付出依照法律规则的最高利率核算的利息。(注:现行法律规则,出借人请求告贷人付出超过年利率24%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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