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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收债公司​第三人履行责任后是否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没有约好的情况下,有三种处理观点:

西安收债公司第三人履行责任后是否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没有约好的情况下,有三种处理观点:

1.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协议,那么,第三人履行责任完全是其一种自愿行为,未经债务人同意,债务人不负有向其支付的责任,第三人不能向债务人追偿。

2.第三人为债务人偿付责任后,债务人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获得了利益,契合民法通则中不当得利的要求,第三人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债务人归还。   

3.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了责任,应天然取得债权人的法律位置,其天然可以代替债权人的位置向债务人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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