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收账公司两边在收条中约好合伙经营,并如期给付出资方利息,而出资一方只出资,不参加经营,也不参加赢利平均分配的,认定为名为合伙出资实为假贷
事例要旨:一方当事人因做生意缺少资金,要求另一方出资。两边在收条中约好合伙做生意,并按约好交给出资方利息,而出资一方只出资,不参加经营,也不参加赢利平均分配。该约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关于个人合伙的基本特征,违反《民法通则》关于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故该收条的约好名为合伙出资实为假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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