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安收账公司假贷两头约好告贷人应向出借人支付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费用的,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撑?西安收账公司假贷两头约好告贷人应向出借人支付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费用的,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撑? 答:实践中,出借人和告贷人或许会在告贷合同中约好告贷人应向出借人支付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费用,这些费用虽名字不同,但其实质上仍归于告贷人为获得告贷支付的成本。而告贷人获得告贷的成本应首要以利息形式体现,故假贷两头约好的上述费用大都情况下是两头为了躲避国家对利率维护上限的规定而设,故在考虑是否支撑时,应将其和逾期利息、违约金一起考虑。假设出借人一起建议逾期利息、违约金和上述其他费用,则其总计不能逾越合同成立时一年期借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核算得出的数额,关于逾越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本文由西安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