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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收账公司一则案例:一字之差,万元欠款竞不受法令维护!广州收账公司一则案例:一字之差,万元欠款竞不受法令维护! 2008年10月,家住郑州的杨某因家中需要翻盖房子,就向老战友张某借钱4.2万元。当年10月6日,杨某给张某打了个欠条,欠条载明:“今借张××四万二千元,杨××,2008年10月4日。”杨某的街坊许某在欠条上签字作了担保。 2011年7月,张某在屡次向杨某索债无果后,将杨某及许某告上法庭,要求杨某返还告贷并支付利息,许某承担担保责任。 张某手握着杨某给他打的4.2万元的欠条去法院诉讼时,却被法院断定驳回了他的诉讼央求。 法院驳回诉讼央求的理由是,向法院央求维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原告没有依据证明其在两年时间内主张过该权利,现在该主张已超越受法令维护的诉讼时效两年的规则,所以毕竟断定驳回了原告张某的诉讼央求。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央求维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关于约好了还款期限的欠条,自约好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不主张权利的,法令不予以维护;而没有约好还款期限的欠条,自欠条出具之日起2年内不主张权利的,法令不予以维护。 本文由广州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