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收账公司签字、盖章”是指“签字”+“盖章”广州收账公司签字、盖章”是指“签字”+“盖章” 最高院认为: 关于该协议中“签字、盖章”之间的顿号应怎么了解,即签字与盖章应一同具有仍是具有其一即可确认协议收效。 认为两端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中所表述的“签字、盖章”中的顿号,是并排词语之间的间断,其前面的“签字”与后边的“盖章”系并排词组,它标明签字与盖章是并排联络,只要在签字与盖章均具有的条件下,该协议方可收效。两端当事人该项约好意思标明清楚、实在,应确认为有用。另从两端当事人签定的《还款协议》内容看,其专门设定了两端加盖公章与负责人签字栏目,在该协议中宁波分行既签署了负责人姓名也加盖了单位印章,而顺风公司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名未加盖单位印章。因为顺风公司未在《还款协议》上加盖单位印章,不具有两端约好的收效条件,因而,宁波分行根据该协议建议权力,事实根据不足,二审法院不予支撑。一审判决确认《还款协议》已收效,并依照该协议约好的数额判决顺风公司返还借款本金不当,应予纠正。 当然,这类案件建议协议未收效的一方往往是只签字或只盖章,但是在一方施行合同,另一方承受合同施行的景象下,无论是约好“签字、盖章”仍是“签字盖章”,其实均可根据《合同法》第37条: 选用合同书形式缔结合同,在签字或许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现已施行首要责任,对方承受的,该合同成立。标明两端以实际行动标明对协议效能的认可,这也符合当事人的实在意思标明,而当事人在约好此类收效条件时往往不能了解相关文字的实在意思,究竟是一同“盖章+签字”收效,仍是挑选其一即可,因而,在遇到这类案件不能简略的套用相关司法判例。比如下面一个案例,广东高院就没有机械的套用最高院的裁判规矩。 本文由广州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