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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收账公司​第三人向债权人实施后是否可向债务人追偿,应视不同状况分别判别:

广州收账公司第三人向债权人实施后是否可向债务人追偿,应视不同状况分别判别:

 第一,如债务人与第三人就清偿后的追索权有约好,依照约好实施;

 第二,如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无追索权约好,存在两种了解,可认为第三人代债务人实施后,债务人在没有法律依据的状况下获益,第三人可依据民法通则中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向债务人建议偿还;亦可认为第三人代债务人实施后,天然取得债权人地位,可代替债权人向债务人建议偿还;

 第三,关于第三人单独许诺形成的“债务参加”,因其清偿行为彻底出于自愿而未经债务人赞同,关于其可依据各种请求权向债务人追偿,也形成了两派观念。有观念认为,“债务参加”虽非担保,但因其加强了债权人获偿的保障,此种增信行为的效果与担保相似,可类推适用确保的相关规定,第三人清偿后,可类推援引《担保法》第三十一条向债务人追偿。还有观念认为,第三人清偿导致债务消除,债务人不当得利,第三人能够不当得利准则为请求权基础追偿。无论第三人依据何种请求权追索,在其直接向债权人清偿后,均完整继受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全部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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