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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收账公司父母给子女付出的购车购房首付款、彩礼性质界定广州收账公司父母给子女付出的购车购房首付款、彩礼性质界定 案例再现:褚某在婚前购买房产及车辆时均是由褚某父母付出的首付款,并由褚某每月偿还告贷。后褚某到了适婚年岁,结婚前又由褚某父母交给褚某8万用作彩礼。5年后,褚某之父身患重病,急需医治费用。在褚某父母花光自己积蓄后,褚某父母要求褚某出一部分医治费用,但褚某以自己日子困难为由不愿付出,并以作业繁忙为由不再照顾褚某之父。后褚某父母一气之下将褚某起诉至法院,以上述首付款及彩礼为告贷为由,要求褚某返还。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工业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明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工业的权利搬运之前可以撤消赠与。受赠人有下列现象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消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亲属的;(二)对赠与人有抚养职责而不实行;(三)不实行赠与合同约好的职责。赠与人的撤消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消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上述案例中,褚某父母在给付褚某相应金钱时并未要求其出具《借条》等书面材料,亦未约好还款期限内,不应确认两边存在告贷的合意,从而不能确认两边存在借贷联络,该笔金钱应视为褚某父母对褚某的赠与。因褚某在褚某父亲生病后不愿出资救助,也不愿意实行抚养职责,褚某父母可依法行使撤消权,撤消对褚某的赠与,从而要求褚某返还上述金钱。 在当时高房价、高彩礼的背景下,父母为子女供应购房、购车首付款资金、彩礼资金的现象非常遍及,正常情况下,该笔金钱应视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父母也不会要求子女返还。但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应视为赠与的现象,如父母有多个子女,为保证其今后可以为年岁较小的子女供应物质协助,其在将资金交交给年岁较大的子女时清晰阐明该笔钱款为告贷,并要求该子女出具《借条》等书面材料,该种情况应视为借贷联络。因此,在确认父母与子女之间钱款联络时,应区别对待,稳重确认借贷联络。 本文由广州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