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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收账公司所谓债款人的代位追偿权,粗浅地说就是债款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款人权利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矩:“因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对债款人形成损害的,债款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央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款人的债款。”代位权的发生须具有以下条件
1、债款人与债款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款债款联系存在;
2.债款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款;
3.债款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
4.债款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款人的到期债款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债款人有保全债款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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