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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收债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的是补偿补偿责任,而非连带清偿责任

广州收债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的是补偿补偿责任,而非连带清偿责任

 补偿补偿责任,即针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偿责任。怎么确认“不能清偿”?这儿要注意“不能清偿”和“不清偿”是有区别的。“不能清偿”侧重的是客观上没有实行才干,比方资不抵债。而“不清偿”,更多的是侧重片面上不愿意清偿,公司未必没有清偿才干。债务人只要经过诉讼或裁定并经法院强制实行,其债务仍不能得到完全的清偿,才干够确认公司“不能清偿”。这种情况下,债务人有权建议股东在其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偿责任,即“补偿补偿责任”。

 如上所述,债务人在经过诉讼或裁定并经法院强制实行前,建议抽逃出资的股东就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偿责任的,不会获得法令的支持。但是否意味着债务人只能先申诉公司,在对公司强制实行不能获得清偿后,再另行申诉股东呢?从诉讼程序上而言,债务人有依据证明股东存在抽逃出资行为的,可以公司和股东为一同被告提申诉讼,要求公司清偿债务,即债务人建议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偿补偿责任的,不是有必要先以公司为被告提申诉讼,经强制实行不能获得足额清偿,再另行对股东提申诉讼。债务人以本条规矩为由,以公司和股东为一同被告申诉的,法院断定由公司清偿债务,股东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偿补偿责任,相应地在实行阶段,法院会首要实行公司的工业,经强制实行不能的,再就债务人未获得清偿的部分,实行股东的工业,但以股东抽逃出资的本息为限。这种以公司和股东作为一同被告申诉的办法,功率更高,既节约了债务人的诉讼时刻,一同也节约司法资源,便于法院全面查清事实,一并做出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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