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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收账公司民间借贷两头约好了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好逾期利率的,能否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罚息利率的规矩,以借期内利率上浮30%-50%核算逾期利息?

广州收账公司民间借贷两头约好了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好逾期利率的,能否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罚息利率的规矩,以借期内利率上浮30%-50%核算逾期利息?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矩》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矩了民间借贷两头约好了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好逾期利率时逾期利息的核算问题,分为两层意思,一是出借人可以借期内利率向借款人建议逾期还款利息,二是最高年利率不得超越“合同成立时一年期借款商场报价利率四倍”。

 出借人以借期内利率上浮必定比例核算逾期还款利息,没有法律依据。理由是:借款人未按约好清偿借款,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办法有继续实行、丢掉补偿或违约金。假设适用继续实行,没有上浮利率的依据;假设适用丢掉补偿或违约金,因为两头没有对违约金核算办法或丢掉补偿核算办法的清晰约好,其核算依据应为实践丢掉。而实践丢掉的核算除了按借期内利率核算利息之外,没有其他的丢掉核算依据。假设按借期内利率上浮必定比例核算逾期利息,既短少证据法上的支撑,也违反意思自治原则。

本文由广州收账公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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