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收账公司保证合同约好阻止债务改动,债务转让时保证人可否免责?广州收账公司保证合同约好阻止债务改动,债务转让时保证人可否免责? 一、债务转让不同于债务改动。债务转让是指在债务不丢失其同一性的前提下,原债务人将债务搬运给新的债务人,在此过程中债务的效力并未发生变化。债务人、保证人能够向原债务人主张的全部抗辩均可向新的债务人主张。故大都情况下,债务转让并不会添加债务人、保证人的担负,也不必征得债务人、保证人的附和。但债务改动与此不同,债务改动是在债务债务当事人不改动的前提下,对债务的内容作出改动,债务因债务改动丢失了同一性,或许因此添加债务人、保证人的担负。故债务改动非债务人独自所能完结,而必须征得债务人、保证人附和,否则关于债务人而言不能发生债务改动的作用,保证人亦可据此主张免责。 二、保证人应当差异债务转让与债务改动,切不可将二者混杂。特别是假设将债务改动混杂为债务转让,从而盲目附和债务改动,则或许面临承当更重的担保责任的风险。别的,关于相关文书毕竟属于债务转让仍是债务改动,不该仅拘泥于文书的标题,而应仔细检查文书的内容。防止债务人趁火打劫,将债务改动伪装成债务转让或在债务转让中“夹带”债务改动的内容,从而加剧保证人担负。 三、关于债务人而言,也应精确差异债务转让与债务改动。假设将债务改动混杂为债务转让,而改动后又未经保证人附和,则根据《担保法》第24条的规矩,保证人可主张免责,本有担保的债务将会面临“脱保”的风险。 四、在差异债务转让与债务改动的一起,也要差异债务转让与债务转让。因不同主体的偿债才能并不相同,债务转让有增强债务人完结债务的或许,也有降低债务人完结债务的或许。故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三条的规矩,债务人未经保证人附和转让债务的,保证人可主张免责。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矩,转让债务必须经债务人附和。 本文由广州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