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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收账公司​债务转移与第三人代为实施债务的差异:

广州收账公司债务转移与第三人代为实施债务的差异: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好由第三人向债务人实施债务,第三人不实施债务或者实施债务不符合约好的,债务人应当向债务人承当违约责任。”这是第三人代为实施债务的相关规定,它发生的结果包括:(1)第三人代为实施后,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债务关系即发生消灭;(2)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发生债务的法定转移,也就是说原债务人所享有的债务转移给该代为实施的第三人全部;(3)代为实施的第三人成为债务人的新债务人,债务人对原债务人享有的抗辩对该第三人继续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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