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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收账公司刑事责令退赔和民事补偿乙能否对甲,再行提起民事诉讼深圳收账公司刑事责令退赔和民事补偿乙能否对甲,再行提起民事诉讼 1、针对本金,不能够; 2、针对本金之外的经济损失(如利息),理论上能够,但实践中很难。 首先需明确一个观念,即甲利用告贷合同实施欺诈,构成合同欺诈罪,但是该告贷合同并不必然是无效的【1】。审查告贷合同是否无效,需求看是否存在《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的无效事由,因为刑事审判的依据、角度和民事审判有很大区别,不存在只需构成刑事犯罪,民事合同必定无效这样的逻辑关系。 在告贷合同有用的情况下,甲和乙之间就一起存在两种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是,甲对乙实施欺诈,非法占有乙的资金,构成合同欺诈罪,并需求退赔乙的经济损失;民事法律关系是,甲到期不还钱,构成违约,需求补偿乙的经济损失。 刑事责令退赔和民事经济补偿,同样是填补受害人经济损失,有何区别呢?补偿规模不一致。责令退赔规模,只限于本金,不包括本金之外的其他经济损失。而民事判决不只包括本金,还包括利息。 二者在本金维护上彻底重合,所以在有责令退赔的情况下,受害人能够通过责令退赔的履行,来弥补自己的本金损失,没有必要再提起一个民事诉讼,糟蹋司法资源。该观念属于司法解说的明确规定【2】。 针对本金不能够提起民事诉讼,针对利息呢?这就有争议了。 从法理上讲,既然告贷合同有用,刑事审判和民事审判分别进行。那么依据告贷合同的约定,当然应该付出利息。受害人通过刑事判决的责令退赔,没有办法得到利息的清偿,理应答应其提起民事诉讼。最高法也是这种观念【3】。(20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规模问题的规定》(已废止)也曾规定,受害人经济损失通过退赔,不能弥补的,可提起民事诉讼【4】。 但该司法解说已被废止,该条规定已被(20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说第一百七十六条【5】 代替,将“可提起民事诉讼”删除掉了。其理由是,如果受害人通过责令退赔仍然无法履行到位,那么没有必要再答应针对利息提起民事诉讼。本金都履行不回来,何况利息呢?【6】 通过检索判例也发现,在司法实践中,大都法院的处理是简单化的、一刀切的,即无论是针对本金仍是利息,都不答应受害人再对被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这就呈现这样一个结果:针对本金之外的经济损失,理论上能够提起民事诉讼,在实践中很难。 本文由深圳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