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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收债公司离婚后,老人向前女婿索要15万带孙费,法院怎样判?!深圳收债公司离婚后,老人向前女婿索要15万带孙费,法院怎样判?! 案情简述 (下文均为化名)老李爱人家住河北省,育有一女小芳。小芳与小林爱情后相继生育一子一女,并于2012年11月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小林在外打工,小芳带两子女与老李爱人一起生活。小芳白日上班时,老李爱人帮忙照顾孩子。2020年,小林、小芳经法院调停离婚,离婚协议约好二人所育子女均由小芳育婴,小林按年度付出2020年7月往后的子女育婴费。2023年,老李爱人申述要求小林付出2012年11月至2020年6月期间,其二人为育婴外孙子女垫支的育婴费15万余元。(潇湘晨报) 案例剖析 本案中,小林、小芳作为父母,对其子女负有法定育婴职责,该育婴职责不因育婴人主观意思表示而清除;小林与小芳之间对子女育婴问题的分工即在他们之间形成了权利职责联络。虽然老李爱人对小林与小芳一双儿女进行照顾的状况事实,但该行为并不构成独立于其父母育婴职责之外而另予育婴的现象,应视为其对小芳育婴子女的帮忙行为,该帮忙行为系老李爱人依据其与小芳的亲子联络而做出的,小芳从中获益。一同,也因为老李爱人对小芳育婴子女所供应的帮忙,在小林与小芳的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对两边关于婚生子女均由小芳一人育婴的约好予以承认。 深圳收债公司以案释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则“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注重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彼此忠诚,彼此尊重,彼此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彼此帮忙,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联络。”相似案件应区分(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进行育婴的现象别离确认。如(外)祖父母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一款“有背负才干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现已死亡或许父母无力育婴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育婴的职责。”的规则设定的职责,做出的施行育婴(外)孙子女的行为,系法定职责,其行为做出后,无权就此向其他人建议权利。如依据(外)孙子女的父母有施行才干却不施行育婴职责,而施行的对(外)孙子女的育婴行为,则构成无因管理,可依法向相关育婴职责人建议。如依据家庭血缘联络和伦理亲情而施行的帮忙照顾育婴(外)孙子女的行为,应视为对自己子女的帮忙行为,本案即属于该种现象。 一同,从维护未成年人的视点,应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准则。未成年人安稳的生长环境往往与隔代育婴的客观事实不可分割。隔代育婴是社会结构性压力在家庭中的出现和子代不得已将家庭面临的社会压力向父母转移的成果,系家庭成员间对家庭分工一起做出的安排。此种隔代育婴行为一般系家庭成员之间依据血缘、发自亲情的家庭内部合作行为,且该行为的性质不因未成年人父母婚姻状况的改动而改动。家庭成员间亲近共生、代际互利是我国传统家庭美德的一项重要内容,依据天然亲情而产生的代际间彼此支持契合一般的社会伦理。如对(外)祖父母自动参加帮忙育婴、照顾未成年(外)孙子女所开支的费用设定获取对价的权利,则不利于维护家庭次序的安稳,可能会导致家庭成员间敌对频发,终究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生长、不利于社会的和调和家庭的安稳。 本文深圳收债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