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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收账公司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的假贷行为怎么确定深圳收账公司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的假贷行为怎么确定 2020年7月,孙某(男)与夏某(女)经媒人介绍认识,2020年12月两头挂号结婚,2021年6月,夏某以参加某品牌署理经过微信谈天的方法向孙某告贷,并承诺在2021年8月6日之前归还,孙某认可并经过微信转账给夏某。后因夏某婚后很少在婆家居住,夏某除了一再向孙某要钱,两头几乎没有其他沟通,更谈不上夫妻感情的存在,孙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一起要求夏某返还彩礼及婚内告贷。 争议焦点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的假贷行为怎么确定 案件评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说(一)第82条的规则;夫妻之间订立告贷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许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两头约好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告贷协议的 约好处理。 本案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夏某以个人参加某品牌署理为由向孙某告贷,微信谈天记载具体记载了夏某向孙某告贷的时刻,用途,还款的具体时刻及孙某经过微信向夏某转账的现实,夏某对此表明认可,可以确定为两头存在婚内告贷。 本文由深圳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