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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收账公司​离婚协议约好债务承担,能否对立第三人?

青海收账公司离婚协议约好债务承担,能否对立第三人?

 案情简介

A和B原系夫妻关系。2017年因运营需要,A与B向C购买材料。因拖欠货款,两人向原告C出具欠条,确认尚欠C材料款10000元,定于2017年12月31日前还清。经C催要,A、B拒不偿还。C于2019年10月22日向法院申诉,要求A、B一同偿还欠款。案件审理过程中,A辩称,材料是两人一同向C购买,尚欠C材料款10000元也事实。但其现已与B离婚,在离婚协议中明晰约好债务由B承担,为此,此金钱应由B一人承担。该建议能否得到支撑?

 青海收账公司法令索引: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则:离婚时,原为夫妻一同日子所负的债务,应当一同偿还。一同工业缺少清偿的,或工业归各自一切的,由两头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二)》第二十五条的规则: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现已对夫妻工业切开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一同债务向男女两头建议权利。

 一方就一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令文书向另一方建议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撑。

 法令分析:

 首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则:“离婚时,原为夫妻一同日子所负的债务,应当一同偿还。”本案中,A与B所负债务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同债务。因而,该欠款应由A与B一同偿还。

 其次,夫妻一同债务承担不得对立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二)》第二十五条规则:“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现已对夫妻工业切开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一同债务向男女两头建议权利。”此处的工业包含债务。原夫妻间的协议、法院的裁判文书对夫妻分担债务的这种债务承担,没有征得债权人的赞同,此仅系原夫妻、法院在原夫妻二人内部间债务切开的一种办法,其效力不及于债权人。本案中,A与B的离婚协议对债务承担的约好仅能约束他们两头,不能以此来对立善意第三人C而拒绝还款。但A承担责任后可向B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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