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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收账公司判断是否为夫妻一起债款,应综合考虑“婚姻联系存续”、“一起生活、利益同享”规范青海收账公司判断是否为夫妻一起债款,应综合考虑“婚姻联系存续”、“一起生活、利益同享”规范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说(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债权债款纠纷中,债权人就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一起债款处理。在外的情形只要两种,即夫妻实行别离财产制或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款。实际生活中这两种在外情形很少,然后导致在债权人申述的案子中,绝大多数债款被认定为夫妻一起债款,实际上有的却是夫妻一方借的赌债或与债权人串通伪造的债款。不知情的配偶一方,或许会为一段婚姻背上一辈子的债款。实际生活中因夫妻一方赌博、信用卡套现、高利贷等债款,导致无辜的配偶一方千辛万苦为其还账。 《婚姻法解说(二)》第二十四条的立法原意并非是否定一直沿用的“一起生活、利益同享”规范,而是在依上述规范无法作出认守时的一种必要弥补,因此,适用第二十四条时不能简略机械地照搬文字,采纳字面解说,应结合夫妻一起债款的本质来判断和理解,也就是说适用该条应当以符合夫妻一起债款的法定性质为前提。如果机械地将“婚姻联系存续”作为唯一规范,既违反了法令开始的立法原意,也曲解了法令与司法解说之间的效能地位联系。因此,在判断是否为夫妻一起债款的过程中应将“一起生活、利益同享”和“婚姻联系存续”规范合理运用,综合考量,以此推进案子的审理和最后的裁判。 本文青海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