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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收账公司​夫妻离婚后仍一同居住,一方对外告贷用来偿还另一方的债务,另一方对该笔告贷承担一同还款责任吗?

青海收账公司夫妻离婚后仍一同居住,一方对外告贷用来偿还另一方的债务,另一方对该笔告贷承担一同还款责任吗?

 裁判要旨

 夫妻离婚后仍一同居住且有资金来往,一方向别人告贷用来偿还另一方债务的,若无法证明另一方也符合民间假贷法律联系的构成要件并具有连带还款责任的特定现象,就不能承认另一方就该笔告贷承担连带责任。

 根本案情

2018年9月13日,签订《告贷合同》,约好姚向郑告贷200万元,并以其名下的北京市昌平区X小区X号楼X号房作为典当。

2018年9月12日至2018年9月13日,郑以银行转账办法向姚支付200万元。

2018年9月13日,姚另向郑出具《证明书》,载明:本人姚于2018年9月13日向郑莲英告贷200万元,我收到这笔告贷后在2018年9月14日替李偿还哈行(神灯信任)欠款100万元整。因为李全部事都是由我署理处理,所借郑的200万元全部替李娜偿还了哈行欠款,所以两头告贷时约好,还清李欠款后附和让李娜签字,将其名下位于花园X区X号楼X号的房产典当给郑,或由中介重新处理银行告贷,以告贷偿还郑莲英的全部告贷。

 姚收到郑的告贷后,于2018年9月12日向李名下银行账户转账302000元,于2018年9月14日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转账100万元,备注信息为:代李还告贷的本金。告贷到期后,姚并未偿还告贷本金,但一向支付利息至2020年2月。

 另查明,姚与李原系夫妻联系,两头于1989年8月12日挂号成婚,于2014年3月6日协议离婚。两头离婚后,仍一同居住,且两头之间存在大额资金来往。

 以为,姚与李离婚后二人在工业上仍处于混淆情况,二人离婚并未导致真正的工业分割,而是在事实上继续维持着共有工业联系,关于债务的承担应该以共有工业一同给付。李、姚这种经过“假离婚”的办法,将家庭的全部工业转入李娜名下,其意图就是搬运工业。遂起诉要求姚与李一同偿还告贷本金200万元及逾期利息。

青海收账公司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以为,关于郑要求李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首要,李并未在《告贷合同》中签字,也没有其他依据证明李与姚民修有一同向郑莲英告贷的合意;其次,在姚出具的《证明书》为姚个人作出,且许诺内容无法得出“李系一同告贷人”的结论;终究,郑主张李承担一同还款责任的首要理由为:榜首,李与姚在离婚后仍旧一同居住;第二,李与姚之间存在屡次大额资金来往,且均为姚向李转账;第三,姚所告贷项用于偿还李的对外债务;对此,债权人要求债务人以外的当事人与债务人承担一同或连带还款责任,应当清晰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现象,本案中郑莲英所主张的理由,均不是债务人以外的当事人承担一同或连带还款责任的法定事由,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以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娜应否与姚民修一同向郑莲英承担还款责任。本案为民间假贷法律纠纷,民间假贷法律联系建立应具备两个条件,即两头具有告贷的合意,以及金钱已实践支付。本案中,关于金钱已实践支付,及姚民修系告贷人各方并无争议,但李娜是否亦同为告贷人应审查其是否符合民间假贷法律联系的构成要件。本案中,告贷合同中载明的告贷人仅为姚民修,庭审中李娜清晰标明其对该告贷并不知情,郑莲英亦未供给依据证明李娜与姚民修有一同向郑莲英告贷的合意。姚民修出具的《证明书》,仅能代表姚民修的个人意思标明,其许诺内容不能证明李娜具有与姚民修一同向郑莲英告贷的意思标明,故李娜与郑莲英不建立民间假贷法律联系。

 其他,债权人要求债务人以外的当事人与债务人承担一同或连带还款责任,应当清晰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现象。本案中,尽管案涉200万元中有100万元系用于偿还告贷机构的告贷,郑莲英虽供给多份依据欲证明李娜与姚民修离婚后仍一同居住日子,但关于案涉告贷系依据姚民修、李娜两头一同意思表清晰认或追认的,或该告贷系为李娜日常日子需要所负的,或该告贷系用于李娜日子、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并未提举相应依据予以证明。何况姚民修与李娜早在本案告贷发生前4年即已离婚,郑莲英未举证证明姚民修、李娜系为躲避债务而“假离婚”,故即使姚民修与李娜在离婚后仍一同居住,在无依据证明李娜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与姚民修承担一同或连带还款责任的特定现象时,不能就此得出李娜为案涉200万元告贷的一同告贷人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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