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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收债公司执行债务抵销权的行使应契合履行的相关要件北京收债公司执行债务抵销权的行使应契合履行的相关要件 (1)建议抵销权的主体。履行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有必要依法定方法发动。我国立法例中采用的是债权人请求和履行机构依职权发动履行程序的折中主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的司法解释中确认的原则是,履行一般应由当事人依法提出请求,移交履行的规模限于“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的法律文书及刑事顺便民事的判决、裁决和调解书”。从实体法关于抵销的要件分析,移交履行的几类债权应属于制止抵销的情形,该几类案子的履行中应排除抵销权的行使。在依权利人请求发动履行程序的案子中,权利人发动履行程序是为了通过履行程序完成实体债权,权利人自身不会主动再为抵销,因而,建议抵销权的主体规则为被履行人。 (2)建议抵销权的时刻。建议抵销应以抵销权的存在为前提,假如因法院履行现已使抵销权归于消灭,再为抵销的意思表明,则不产生抵销的效力。所以,在履行程序中建议抵销权的,有必要在履行开始后至履行终结前提出。假如超过这个时刻要件,则无法在履行中建议。 (3)建议抵销权的方式。我国《合同法》第99条第2款规则:当事人建议抵销的,应当告诉对方。告诉自抵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许附期限。这表明,抵销权应向对方建议,但对建议抵销权的方式并没有明确规则,只需契合法律关于法律行为及意思表明的规则即可。考虑到实体法关于抵销权的规则和我国履行程序中履行法院的主体位置性,履行程序中被履行人建议抵销权的,应向履行法院提出书面履行贰言,并应附证明抵销债权的确存在的相关证据,由履行法院以贰言程序进行审查处理。 本文由北京收债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