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收账公司履行实施案子立案后,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可以以“销案”方法结案:
(一)被履行人提出管辖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将案子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或请求履行人撤回请求的
(二)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现已立案在先的;
(三)受托法院报经高级人民法院赞同退回委托的。
第十九条 履行实施案子立案后,被履行人对仲裁裁决或公证债权文书提出不予履行请求,经人民法院审查,裁决不予履行的,以“不予履行”方法结案。
第二十条 履行实施案子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履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则(试行)》第18条规则的受理条件,裁决驳回请求的,以“驳回请求”方法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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