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收债公司​其他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特别景象

佛山收债公司其他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特别景象

 除上述5类常见景象外,结合司法解释及实务裁判,还有两类特别景象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1.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股东/出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债务的,可追加出资人为被执行人(《改变追加规则》第十三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债务的,可追加一般合伙人为被执行人;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可追加未如期足额交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改变追加规则》第十四条)。

2. 股东乱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若股东存在乱用权力,如虚伪出资、抽逃出资、财产混同、歹意搬运资产等,导致公司无法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经过诉讼程序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当连带责任,胜诉后可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本文由佛山收债公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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