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收账公司一方仅供给银行转账凭据证明付出金钱为告贷,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晦气结果
西安收账公司一方仅供给银行转账凭据证明付出金钱为告贷,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晦气结果
案例要旨:一方当事人建议案涉金钱归于告贷,但仅供给了银行转账凭据,关于告贷期限、告贷利息等应属告贷联系的主要内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提交的《股东协议书》虽不能彻底证明案涉金钱就是合伙出资款,但存在合伙联系得到了对方的认可。由此可见,案涉金钱为合伙出资款的抗辩理由,相较建议案涉金钱为告贷的理由合理。若建议案涉金钱归于告贷的一方不能进一步举证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晦气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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