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收账公司​债款转让的特征是什么?

西安收账公司债款转让的特征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矩,一般来说,债款的转让应当具有以下六个特征:

1、债款有必要是合法有用的,且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在“吴国英与陈霞芳债款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3)杭上商初字第1456号]”中认为:“第三人在本案中举证的其向被告陈霞芳的多次汇款,数额上超过陈霞芳在本案中举证的向第三人曹国强的汇款,一方面说明晰第三人与被告陈霞芳之间确实存在其它的金钱来往,另一方面也进一步印证了陈霞芳在本案中举证的汇款并非用于归还案涉590万元借单项下的告贷。综上,第三人有权将其对被告陈霞芳所享有的案涉590万元借单项下的债款转让给别人。第三人与原告签定的债款转让协议系两头实在意思表明,内容亦不违反有关禁止性法令规矩,应认定为合法有用。”

2、转让不得改动债款的主要内容。转让只是主体上的改动,并非内容的改动。假设债款的主要内容,比如种类、数量、标的物品质标准、债的性质、期限、实施地和实施办法、结算办法、违约责任等等方面发生改动,则构成新的合同联络,不具有转让的性质。

3、债款的转让人与受让人有必要到达债款转让的协议。两头的意思表明有必要实在,假设一方当事人诈骗、钳制或乘人之危,则转让无效。

 根据有关法令规矩,下列四种情形的债款不可转让:一种是根据个人信任联络而发生的债款、以特定身份联络为继承的债款、不作为的债款、因继承发生的遗产给付请求权。第二种为归于从权利的债款。第三种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好不得转让的债款。第四种是依法令规矩不得转让的债款。

5、债款的转让有必要告知债款人。

 根据合同法规矩,债款转让的生效要件选用告知主义准则。从案外人提交的根据来看,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之间为实施民事调解书所到达的债款转让现已具有以上条件,且现已告知债款人。第三人现已开端向受让人孙月琴实施交纳租金的责任。请求执行人所称回执非债款转让告知,因该回执现已载明孙月琴债款人身份,现已具有了债款转让告知的性质,且请求执行人也未供给根据足以扫除其他或许,故请求执行人辩称理由不能成立。”

6、债款转让有必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矩:“法令、行政法规规矩转让权利或许搬运责任应当处理同意、登记等手续的,按照其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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