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收账公司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怎么保护自己的权益?
西安收账公司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怎么保护自己的权益?
通常,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失的,应当根据其过失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原则的解说》对此作了如下规则:
1.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失的,担保人承担的补偿责任不应逾越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2.担保人有过失而债权人无过失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偿责任;
3.债权人有过失而担保人无过失的,担保人不承担补偿责任;
4.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供给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失的,不承担补偿责任;担保人有过失的,其承担的补偿责任不应逾越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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