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收账公司子女给父母的“生活费”性质界定
广州收账公司子女给父母的“生活费”性质界定
案例再现:沈某父母共有一子一女,其子游手好闲、游手好闲,常常向其父母索要钱款浪费,沈某比较孝顺父母且家庭条件不错,常常给付父母几百至几千元的数额不等的钱款。但沈某父母将沈某给付的钱款大多都交给其子浪费,沈某觉得钱款是自己贡献父母的,父母交给弟弟浪费只会怂恿他,遂要求父母别再将钱款给交给弟弟,但其父母不听劝阻。沈某一气之下将其父母申诉至法院,以上述金钱是告贷为由,要求其父母及弟弟返还。
根据相关法令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有法定的抚育职责,子女若未尽到抚育职责,父母有权要求支付抚育费。上述案例中,沈某“孝顺”给父母的的钱款应视为其履行抚育父母职责的行为,且沈某在支交给父母相关钱款时并未要求父母出具《借单》等证明两头存在告贷合意的根据,故该种情况下,不应确认沈某与父母之间存在借贷联络,沈某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撑。
司法实践中,子女申诉父母要求返还相关钱款的,也应稳重为民间借贷联络。若两头清晰存在借贷合意,且有《借单》、转账记载等根据足以根据借贷联络,能够确认为民间借贷联络;若子女在给付金钱时,与父母并未达到告贷的合意,后又因家庭纠纷等原因要求返还的,一般情况下,不应确认为借贷联络。
结语:笔者认为,告贷合同是告贷人向贷款人告贷,到期返还告贷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民间借贷法令联络旨在标准民间本钱的流通。因而,在确认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令联络时,应严厉把握其确认标准,在当事人存在情侣联络、夫妻联络等特别身份联络时更应严厉检查,不应扩展其适用范围,防止存在特别身份联络的当事人因无法通过其他法令联络挽回损失时,通过民间借贷法令联络来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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