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收债公司​债款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免责

广州收债公司债款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免责

 兰某与小苏是同学,小苏和大苏是父子。2019年6月15日,小苏向兰某告贷并出具了借单,并约好在2019年年末清偿,大苏在借单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字。后因小苏与大苏未按约还款,兰某诉至法院,要求小苏还本付息,要求大苏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经审理以为,兰某与小苏之间建立民间假贷合同关系,两边约好了还款期限,小苏没有依约还款构成违约,兰某有权要求小苏偿还悉数告贷并付出逾期利息丢失。关于大苏的担保责任,因借单上未约好担保办法及担保期间,且借单出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实施之前,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大苏供给担保的办法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即到2020年6月底届满。兰某未提交根据证明其在保证期间内向大苏主张了保证责任,则兰某无权要求大苏承担保证责任。

 广州收债公司法官说法

 民间假贷合同中,假如有约好保证人,则应当写明“保证人”身份,并注明保证办法和保证期间,以便更好保护本身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保证办法包含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办法没有约好或约好不明确的,按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与连带保证人不同,一般保证人只在债款人不能实行债款时才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好保证期间,没有约好或约好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款实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假如债款人在保证期间不行使保证债款,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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