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收账公司股东的补偿责任,以股东未出资的本息规模为限
广州收账公司股东的补偿责任,以股东未出资的本息规模为限
在股东未实行或未全面实行出资责任的的情况下,股东并非以其个人悉数工业对公司的债款承当补偿责任,而仅是以其未出资的本息规模为限。股东对公司认缴出资后,该出资财物的全部权即归属公司全部,股东经过向公司让渡出财物业全部权,而获得股权。股东应缴而未交纳的出资,实践是对公司的负债,公司是债权人,股东是债款人。股东到期应缴未缴出资的行为,实践是侵害了公司的工业权
股东认缴期限届满,未依照约好交纳出资,公司又怠于向股东主张权利的,这时公司的债权人向股东主张补充补偿责任,其理论基础是合同法第73条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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