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收债公司保证人供应一般保证,出借人一起申诉告贷人和保证人的,应当如何承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深圳收债公司保证人供应一般保证,出借人一起申诉告贷人和保证人的,应当如何承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民法典》规则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首先要对主债务人提申诉讼或裁定,且经过执行主债务人的财产仍不能偿还的情况下才能够申诉保证人,否则保证人可依此抗辩不承担保证责任。该规则是出于对保证人利益的维护而拟定的。但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人享有的实体权利而非诉讼权利,该权利不能抵抗债权人对其提起的诉讼。因而,出借人可以把告贷人和一般保证人作为一起被告一起提申诉讼。但从维护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出发,人民法院将告贷人和一般保证人列为一起被告的一起,应当在断定中清晰在对告贷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实行债务时,由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本文由深圳收债公司整理
推荐
-
-
QQ空间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
豆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