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收账公司​人民法院在履行程序中,怎样维护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深圳收账公司人民法院在履行程序中,怎样维护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答:共有产业的处置过程中,其他共有人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

 人民法院在拍卖、变卖前,应当以书面或可以供认知悉的办法,告诉共有人,并发布公告。

 采纳网络司法拍卖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矩》和我院《网络司法拍卖(变卖)作业规程(试行)》的相关规矩对优先购买权进行供认,在公告中载明有优先购买权人的情况。

 其他共有人认为人民法院拍卖、变卖,以物抵债行为侵害其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履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矩》第五条之规矩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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